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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
    李偉杰、楊元璋

  • 原告
    澳門商科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515號原   告  澳門商科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偉杰 原   告  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元璋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觀民律師 金學坪律師 被   告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偉 被   告  蔡慧貞 吳宜菁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壹傳媒公司)及其記者即被告蔡慧貞、編輯即被告吳宜菁,於民國99年8 月12日出刊之第481 期壹週刊中、標題為「觀光局標案成幌子,賭場推手行騙台港澳」一文(下稱系爭報導),指稱原告3 人行騙,其標題及引言、內文所述如附表所列文字內容,均非事實,嚴重侵害原告李偉杰、澳門商科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科海台灣分公司)及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公司,以下與李偉杰、科海台灣分公司合稱原告)之名譽及信譽。而被告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縱令所述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仍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名譽之行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是被告應刊登道歉啟事,以回復原告名譽。 ㈡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88條 及第195 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將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全國版報頭下,以附件二所示版面及字體大小刊登各一日。 二、被告則以: ㈠於壹週刊第481期出刊約2星期前,有投訴人透過被告蔡慧貞之友人表示其有關於原告李偉杰在澳門所設科海集團之事要爆料,被告蔡慧貞曾與投訴人通電話,並由友人轉交所得補充稅收益申報書、博彩創世一號投資企劃案、合作協議書、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聲明、科海集團澳門辦公室照片及平面圖等資料,被告蔡慧貞復自行查得商業週刊、中國時報、工商時報、聯合報、經濟日報相關報導及「國際觀光度假區發展策略規劃暨投資計畫審查制度」相關規範,最後認為投訴人提供之資料與查證結果一致,始會撰寫系爭報導。按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俾新聞媒體工作者提供資訊、監督各種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倘嚴格要求其報導之內容必須絕對正確,則將限縮其報導空間,造成箝制新聞自由之效果,影響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故新聞媒體工作者所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從輕酌定之,倘其在報導前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無過失可言,亦為其權利之正當行使,而可阻卻違法。被告蔡慧貞就系爭報導已詳盡合理查證義務,難認係憑空杜撰,不得認其有誹謗原告之故意,自不構成侵權行為。另被告吳宜菁為系爭報導之編輯,工作內容主要為校正系爭報導內容之錯字,並不負責事前審核或與撰文記者確認系爭報導內容是否已盡查證義務之事項,其工作既不涉及採訪及撰文,對系爭報導內容之真實性亦無置喙之餘地,自難認其有侵權行為可言,原告併請求被告吳宜菁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難謂有理。 ㈡系爭報導中關於原告李偉杰在澳門成立之環球博彩研究中心為空殼公司乙節,所謂空殼公司係根據環球博彩研究中心之年營業額為零一事所作之合理評論,為主觀之價值判斷而無所謂真實與否之問題。關於原告李偉杰以和台澳官方合作名義吸金上億元乙節,據商業週刊「台灣首批賭場發牌員的推手」報導,環球博彩研究中心為澳門官方博彩技術培訓中心唯一合作夥伴,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與台灣官方合作一事並有「國際觀光度假區發展策略規劃暨投資計畫審查制度委託專業服務」標案之投標須知、投標規範、決標公告可憑,而商業週刊「台灣首批賭場發牌員的推手」、中國時報「博杰集團斥資百億,進軍台灣博奕市場」、工商時報「卡位!博杰將砸百億投資飯店旅館」及「修平技術學院培育博奕人才,中部首座博彩培訓中心招生」、聯合報「博彩中心課程上路」、經濟日報「澳門環球博彩,教學推手」等報導,亦提及科海集團與台北海洋技術學院、修平技術學院、高雄餐旅學院均有賭場教學系統建制之合作,且原告李偉杰將總價約新臺幣( 下同)5,000 萬元之賭場教學系統賣給高雄餐旅學院及台灣觀光學院等內容,與投訴人向被告蔡慧貞表示各合作案金額約新臺幣3,000 萬元至5,000 萬元之情相符,故被告蔡慧貞以科海集團與三家學校締結賭場教學系統之合作契約進行估算,認科海集團就出售賭場教學系統部分,即有1 億元以上之營收,至於「吸金」一詞,單純指吸收資金而言,目前一般媒體在形容吸收大量資金或獲利良好時,多用「吸金」來形容,並非負面之語詞,故被告蔡慧貞使用「吸金」僅是形容科海集團收到很多資金而已,亦無所謂真實與否之問題。有關澳門陳明金議員出借港幣500 萬元乙節,係投訴人所提供之事,嗣被告蔡慧貞曾向立法院進行查證而得到證實。關於原告以每股200 萬元招募投資乙節,有投訴人提供之博彩創世一號投資企劃案可佐。關於原告李偉杰製作假文件乙節,乃訴外人吳偉霖透過友人向被告蔡慧貞爆料,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與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之2 份合作協議書,其中乙份為假,加以澳門官方聲明否認與環球博彩研究中心有合作關係,足徵吳偉霖稱原告李偉杰製作假文件乙事,並非杜撰。有關原告在澳門經營成功,根本是謊子乙節,係被告蔡慧貞根據投訴人所提供科海公司於澳門之辦公室照片、平面圖等件,以及環球博彩中心年營業額為零一事,所作之合理評論,為主觀價值判斷而無涉真實與否。關於觀光局未詳查投資人資格,政府成為遭詐欺對象乙節,觀光局「國際觀光度假區發展策略規劃暨投資計畫審查制度委託專業服務」標案限定投標廠商應具備國外觀光度假區(附設賭場)規劃與經營管理5 年以上之實務經驗專長,惟經查證,原告根本無賭場經營之經驗,是被告蔡慧貞合理作出觀光局禮遇原告之評論,為主觀價值判斷亦無涉真實與否。何況,嗣原告科海台灣分公司因嚴重延誤提交「國際觀光度假區發展策略規劃暨投資計畫審查制度」期末報告之期限,而遭主管機關解約,足見原告科海台灣分公司根本無履約能力等語,資為抗辯。 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 ㈠原告李偉杰係原告科海台灣分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於99年4月1日與交通部觀光局簽訂「國際觀光度假區發展策略規劃暨投資計畫審查制度」委託專案服務契約書,嗣交通部觀光局於101年2月24日以觀技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該公司終止前開委託專案服務契約書。〈見本院卷第179 至231 頁〉㈡被告壹傳媒公司於99年8 月12日出刊之壹週刊第481 期,刊登由其公司員工即被告蔡慧貞撰寫、被告吳宜菁編輯、標題為「觀光局標案成幌子,賭場推手行騙台港澳」之系爭報導。〈件本院卷第9 頁〉 ㈢系爭報導之引言、內文分別載有如下文字內容: ⒈但本刊接獲報料指稱,李偉杰在澳門成立的環球博彩研究中心,其實只是一個空殼公司,從澳門官方報稅資料顯示,營業額根本就掛零。而科海集團宣稱和澳門官方所簽屬的培訓合約,更只是一份「出版教材」的協議書,但李偉杰卻以和台澳官方合作名義,在台港澳吸金高達上億元。(引言) ⒉本刊接獲爆料指出,連與立委顏清標私交甚篤的澳門立法會議員陳明金,因李偉杰宣稱需要資金,規劃賭場所在國際度假區,而借出港幣五百萬元。(內文) ⒊至於交通部觀光局因事前未詳查投標廠商身分,竟以限制性招標,且是採最有利標方式,讓李偉杰得以科海台灣分公司名義,拿下攸關台灣博奕事業規劃方向的標案,並得以廣邀台港澳投資客,以每股二百萬元入股投資環球博彩研究中心,大舉吸金,政府淪為背書,難辭其咎。(內文) ⒋當時受李偉杰之邀,自澳門來台協助成立博奕培訓中心的博杰國際娛樂公司前董事長吳偉霖指出,他在澳門的大型賭場工作長達二十多年,隨李偉杰來台,並幫李偉杰在二00九年和高雄餐旅學院成立培訓中心。三月間,李偉杰又和台中修平技術學院合作,緊接著五月又和台北海洋技術學院進行教學合作,三所學校和李偉杰的合作案均高達三千萬至五千萬元。(內文) ⒌吳偉霖表示,他忙於各地教學之際,發現李偉杰做了很多「假文件」在台灣各地推銷。為免之後受李連累須面臨法律責任,吳偉霖趕忙在二00九年六月中止和李偉杰所有合作,回去澳門。知情人士指出,部分台灣投資人也在今年接獲示警,隨即派人前往澳門調查,赫然發現,李偉杰在台灣宣稱科海集團在澳門經營如何成功,根本是幌子。(內文) ⒍知情人士估計,這二年來,李偉杰以台灣首批賭場發牌員推手之姿在台站穩腳步,和國內北、中、南多所大專院校觀光、餐旅科系進行培訓合作;再以觀光局標案成功引納國內外投資資金高達上億元,觀光局未詳細審查投資人資格,政府成為遭詐欺對象,難辭其咎。(內文) 〈見本院卷第9至12頁〉 以上各項,業據原告提出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文、系爭報導等影本附卷為憑,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以認定。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刊登之系爭報導內容不實,侵害其名譽,構成侵權行為等情,被告則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應審酌之爭點在於:㈠被告蔡慧貞撰寫系爭報導是否構成侵害原告名譽之侵權行為?㈡被告壹傳媒公司及吳宜菁是否應負共同侵權行為人及僱用人責任?㈢被告如應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原告得否請求刊登道歉啟事? 茲論述如下: ㈠系爭報導主要基本事實尚無不符,並非惡意虛構,且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所為善意適當之評論,不足認定被告蔡慧貞係故意以不實之報導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不構成侵權行為: 按媒體所為事實之陳述,是否為善意言論,並不以自證真實為必要,凡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縱事後發現與真實有所差別者,仍應認為符合善意原則,於民事責任上即得認為並無不法。其次,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調整,如對公共性領域問題發表言論是否不法,當以是否具備真正惡意為斷。換言之,行為人以無任何依據之事實故意詆毀他人之名譽者即屬真正惡意,否則仍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再按新聞自由的目的不僅在保障新聞媒體,更在發揮監督的功能,乃是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使人民獲得充分資訊,避免社會病象,並監督政府,為實施民主政治所必要,故新聞自由並非僅係保護媒體或新聞從業者個人之自由,且係促進社會正常運作及國家發展必要手段,憲法第11條對言論自由之保障,自應包含新聞自由在內。因媒體工作者無法如政府機關具有法律所賦予調查權,對於所傳述之事實自無法為實質真實之發現,對於媒體之注意義務更應從輕酌定,故新聞自由之行使,僅須具有公益性及非惡意性,即得免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提出合理之訪問查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不問事實之真偽,在民事上即不構成侵權行為。至於判斷有無合理查證時,不得要求其報導之內容必須絕對正確,或要求達於無可置疑地步,自不待言。則對媒體注意義務之要求,媒體僅須證明報導之事實已經相當查證,欲令媒體負擔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被報導者,除應證明媒體之報導違背客觀之注意義務,更應就媒體主觀之惡意負舉證之責任。復按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最高法院96年度 台上字第928 號判決意旨參考)。茲就系爭報導各節內容分論如下: ⒈關於系爭報導引言所述「李偉杰在澳門成立的環球博彩研究中心,其實只是一個空殼公司,從澳門官方報稅資料顯示,營業額根本就掛零」之內容部分: ⑴被告抗辯所謂空殼公司係根據環球博彩研究中心之年營業額為零一事所作之合理評論,為主觀之價值判斷而無所謂真實與否等語。查,原告李偉杰於99年3 月19日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申報科海研究及發展中心之98年份收益,其交送之所得補充稅收益申報書記載該中心此年份營業結果之「銷售收入及/ 或勞務收益」為人民幣382 萬2,552 元、「費用及成本」為人民幣373 萬5,662 元、「計稅前之損益」為人民幣8 萬6,890 元,原告李偉杰復於同日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申報澳門環球博彩研究中心之98年份收益,其交送之所得補充稅收益申報書記載該中心此年份營業結果之「銷售收入及/ 或勞務收益」、「費用及成本」及「計稅前之損益」均為0 元人民幣,「僱員人數」為0 人,「從事商業活動之店址」為借用等情,有被告提出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所得補充稅-B組收益申報書影本2 份(見本院卷第120 、121頁)在卷可稽。由此可知,科海研究及發展中心於98年之稅前盈餘僅有人民幣8 萬6,890 元,以當時匯率換算尚不逾新臺幣40萬元,營業收益甚低,至於環球博彩研究中心於98年更無任何銷售收入或費用及成本支出,亦無雇用任何員工,該中心店址則係借用而來,難認有營業之實;而上開申報書均經商號負責人即原告李偉杰簽名確認,且原告對此亦未予爭執,應屬真實無訛。 ⑵被告蔡慧貞輾轉自投訴人處取得上開科海研究及發展中心、澳門環球博彩研究中心之98年份收益報稅資料後,依其中申報內容所示營業及收益狀況,而評斷環球博彩研究中心實際上並無營運,遂於系爭報導之前言論述「李偉杰在澳門成立的環球博彩研究中心,其實只是一個空殼公司,從澳門官方報稅資料顯示,營業額根本就掛零」等語,並進而於內文中論述:「…科海集團登記地址為澳門慕拉士前第一二0號永堅工業大廈五樓B- C座,位在一棟極老舊的大樓中,辦公室面積不過二、三十坪,…環球博彩研究中心,地址同樣登記在科海研究及發展中心所在的老舊大樓中,開業時間為二00八年八月,顯然是李偉杰來台前才開設的,登記業務項目為博彩知識申請認識服務、博彩技術研究顧問服務。…」等內容,自非全然無所憑據;且其內容與環球博彩研究中心之98年份營業暨收益狀況及被告所提之該中心登記地址所在大樓及辦公室外觀照片與平面圖(見本院卷第174 至177 頁)等,尚稱相符,堪認被告蔡慧貞前開論述,係根據客觀事實及文件資料所為之評斷,自非毫無所本。況且,被告蔡慧貞並向原告李偉杰詢問查證,並於系爭報導載述李偉杰表示澳門稅法和台灣不同,無限公司和有限公司報稅方式也不一樣,每年無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不需將稅交上去,才會報稅資料顯示為零等語,有系爭報導中「回應」欄所載內容(見本院卷第12頁)可稽。而即便原告李偉杰所稱澳門無限公司之代表人是否需繳稅之問題,與環球博彩研究中心客觀上有無實際營運之跡象並無直接關連,此段論述仍不失為衡平報導之性質及用意。由此可徵,被告蔡慧貞就系爭報導引言此部分論述內容,已為相當之合理訪查,難認未其查證義務,自不足認其有毀損原告名譽之真實惡意。 ⒉關於系爭報導內文所述「李偉杰卻以和台澳官方合作名義,在台港澳吸金高達上億元。」、「並得以廣邀台港澳投資客,以每股二百萬元入股投資環球博彩研究中心,大舉吸金」、「三所學校和李偉杰的合作案均高達三千萬至五千萬元」等內容部分: 被告抗辯環球博彩研究中心為澳門官方博彩技術培訓中心唯一合作夥伴乙情,有商業週刊之報導可據,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與台灣官方合作一事,則有「國際觀光度假區發展策略規劃暨投資計畫審查制度委託專業服務」標案之投標須知、投標規範、決標公告為憑,另其他媒體報導亦提及科海集團與多家院校均有賭場教學系統建制之合作,且原告李偉杰將總價約新臺幣5,000 萬元之賭場教學系統賣給高雄餐旅學院及台灣觀光學院等內容,與投訴人向被告蔡慧貞表示各合作案金額約新臺幣3,000 萬至5,000 萬元之情相符,故被告蔡慧貞估算科海集團就出售賭場教學系統部分,即有新臺幣1 億元以上之營收,而「吸金」一詞,單純指吸收資金,無所謂真實與否等語。查: ⑴在系爭報導刊登之前,商業週刊97年10月第1089期內文即刊載標題為「台灣首批賭場發牌員的推手」之報導,其中提及:「…科海集團,這家對台灣人而言陌生的企業,其實在澳門的來頭不小。科海旗下的環球博彩研究中心,不但是澳門官方『博彩技術培訓中心』唯一合作夥伴,還同時是國際博奕認證GLI在澳門指定的發照機構。…」等語,且原告李偉 杰曾於97年5月15日代表科海研究及發展中心與澳門旅遊博 彩技術培訓中心簽署合作協議書,約定:「…四、接納、宣傳、出版和培訓:…2.在有關作者同意的情況下,乙方(按即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同意將《附件一》內的相關教材,全權由甲方(按即科海研究及發展中心)出版,並推廣到海外…六、智識產權:1.乙方確認《附件一》內的教材,其版權是由乙方及原作者共同擁有;…」等內容,嗣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曾於98年7月10日向原告李偉杰聲明 表示:「須嚴肅糾正“環球博彩研究中心”發出的不實消息。李偉杰先生台鑒: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於7月8日(2009年)接獲學生投訴,內容是關於台端以“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董事長身份在台灣發表已與澳門理工學院簽署博彩培訓協定,對於這些誤導的消息,中心現要求台端對事件作出解釋及澄清,在此,中心再次強調:第一,理工學院或中心並無與環球博彩研究中心有任何合作關係,亦不存在合作空間;第二,中心與貴公司簽署的《合作出版協議書》,只限出版教材,並非合作開辦培訓課程,且該協議書於2009年8月31日期滿後,中心亦不再與貴公司 續約。中心重申不參與澳門區以外的培訓計劃,…」等語各情,有被告提出之商業週刊第1089期節錄影本(見本院卷第123 頁)、合作協議書(見本院卷第167 至169 頁)及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聲明函(見本院卷第173 頁)附卷可稽。另原告科海台灣分公司於99年2 月23日標得交通部觀光局之「國際觀光度假區發展策略規劃暨投資計畫審查制度委託專業服務」標案,亦據被告提出此項標案之投標須知、投標規範、決標公告(見本院卷第125 至141 頁)在卷可憑。據上可徵,除系爭報導中「回應」欄所載原告李偉杰向被告蔡慧貞表示環球博彩研究中心和澳門官方博彩技術培訓中心確實針對出版、博奕規劃等培訓課程合作,不過目前合作到期已經停止等語(見本院卷第12頁),與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聲明表示科海研究及發展中心與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之合作,僅限於為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出版該中心暨原作者擁有之教材,雙方並無合作開辦培訓課程乙情,有所出入外,科海集團確有與澳門及我國官方合作從事涉及博奕相關之出版教材或規劃投資計畫審查制度委託服務等業務之事實。 ⑵再者,在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製作之博彩創世一號投資企劃案中,其第壹項有關公司簡介部分,記載:「…環球博彩研究中心隸屬於澳門科海集團旗下,科海集團成立於1990年,原名科海電腦技術公司,主要經營:人工智能、網路安全、專案開發、商業顧問、3G加值服務、軟硬體批發、圖書出版、教育/ 博奕培訓、博奕教材出版、博奕系統和博奕顧問服務等範疇。…」等內容;第貳項有關環球博彩研究中心業務規劃部分,則記載:「…2.2 環球博彩研究中心在台灣的市場規劃:…階段二、取得博奕職務資格發證資格:台灣政府缺乏賭場規劃及管理專業相關經驗,環球博彩中心所提供的課程,包含美國、歐洲及澳門等地的專業課程。…階段四、賭場的人力需求及管理協助:…環球博彩研究中心憑藉著多年的經驗及海外合作伙伴的資源,將可協助台灣的賭場業者引進優秀及適合的賭場管理人員,同時,環球博彩研究中心更可將國外成功的賭場經營模式,以最快速及精實的模式提供與台灣的賭場業者。…」等內容;第伍項,有關GGLC投資報酬分析部分記載:「…5.6 投資示意圖…保障本金+5﹪利息博彩創世一號投資計畫為2 年期投資計畫,最低投資金額新臺幣200 萬,2 年期約滿,保障本100 ﹪本金歸還與年息5﹪。」等內容,此有被告提出之博彩創世一號投資企劃案(見本院卷第150 至166 頁)存卷可佐。足見原告對外宣稱科海集團具備多年博奕顧問及服務經驗等,並以此公然作為招攬投資之名目,投資最低限額新臺幣200 萬元一事,並非被告蔡慧貞所憑空杜撰。 ⑶又,在壹週刊第481期出刊以前,商業週刊97年10月第1089 期所刊載標題為「台灣首批賭場發牌員的推手」之報導,提及:「…李偉杰此行來台,是以『澳津港百名青年企業家台灣工商考察團』團長身分,…他們在台灣四天沒有旅遊活動,面對媒體低調快閃,留在台灣的僅是四紙合約。當中三份是澳門地產商到高雄設立辦事處,另外一份合約,則是李偉杰將總價約五千萬的賭場教學系統,賣給高雄餐旅學院及台灣觀光學院…。」等語;中國時報98年4 月25日刊載標題為「博杰集團斥資百億,進軍台灣博奕市場」之報導,則提及:「…環球博彩研究中心(GGRC)董事長李偉杰說,未來規劃一般民眾將可透過兩大管道進行博奕培訓…目前國內北、中、南各三家學校簽約推廣GGRC課程,包括北部的台北海洋技術學院、中部的修平技術學院、南部的高雄餐旅學院。…」等語;另,工商時報98年4 月25日刊載標題為「卡位!博杰將砸百億投資飯店旅館」之報導,提及:「吳偉霖表示,博傑短期目標是以培訓博奕人才為主,現已在台北海洋技術學院、中部修平技術學院及南部的高雄餐飲開展課程,…」等語;工商時報98年6 月19日刊載標題為「修平技術學院培育博奕人才,中部首座博彩培訓中心招生」之報導,提及:「…修平技術學院日前和澳門科海集團合作,正式成立中部首座博彩培訓中心…」等語;又,聯合報98年7 月28日刊載標題為「博彩中心課程上路」之報導,亦提及:「繼高雄餐旅學院、台中修平技術學院後,台北海洋技術學院也與澳門環球博彩研究中心合作,推出培訓課程,…」等語;以及經濟日報98年8 月16日刊載標題為「澳門環球博彩,教學推手」之報導,提及:「…去年9 月環球博彩研究中心來台設立分公司,已與三所學校合作,包括高雄餐旅學校、台北海洋技術學院、私立修平技術學院等。…」等內容,有被告提出之商業週刊第1089期節錄影本(見本院卷第124 頁)及中國時報、工商時報、聯合報、經濟日報等電子報列印資料(見本院卷第142 至146 頁)附卷可參。綜此可知,早於被告蔡慧貞撰寫系爭報導前,科海集團來台設立原告環球博彩公司,並將總價約新臺幣5,000 萬元之賭場教學系統陸續售予台北海洋技術學院、修平技術學院、高雄餐旅學院,進行教學合作等情,早經諸多媒體廣為報導及公開評論,已為眾所週知之情。 ⑷綜酌上述各節,原告既曾與澳門及我國官方合作從事涉及博奕相關之出版教材或規劃投資計畫審查制度委託服務業務,並對外宣稱科海集團具備多年博奕顧問及服務經驗,而以此公然作為招攬投資之名目,投資最低限額新臺幣200 萬元,且科海集團來台設立原告環球博彩公司,將總價約新臺幣 5,000 萬元之賭場教學系統陸續售予多家院校,進行教學合作之事,曾經諸多媒體報導、評論而廣為週知。則被告蔡慧貞本於一般企業常藉對外宣傳過往成功營業經驗以引納資金投注新發展業務之社會常情,並參酌商業週刊、中國時報、聯合報、工商時報等各大媒體相關報導,推認投訴人向其表示科海集團與院校各合作案金額約新臺幣3,000 萬至5,000萬元之情,應非無的,遂認科海集團單就出售賭場教學系統部分即有新臺幣1 億元以上之營收,而於系爭報導中論述「李偉杰卻以和台澳官方合作名義,在台港澳吸金高達上億元。」、「並得以廣邀台港澳投資客,以每股二百萬元入股投資環球博彩研究中心,大舉吸金」、「三所學校和李偉杰的合作案均高達三千萬至五千萬元」等內容,其主要基本事實與當時原告李偉杰所代表之科海集團在我國之商業活動情形大致吻合;且被告蔡慧貞輾轉自投訴人處取得之所得補充稅收益申報書、博彩創世一號投資企劃案、合作協議書、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聲明等件,應屬科海集團人員或與該集團有業務往來之人以外之第三人所難以取得者,顯然投訴人應非與科海集團毫無相關或接觸之人,是被告併參酌投訴人向其所述事實,進行系爭報導之撰寫,尚非穿鑿附會、虛構杜撰,縱使被告蔡慧貞並無查得博彩創世一號投資企劃案所引募資金及澳門科海集團出售教材所獲收益之確切金額若干,仍無礙整體內容主要事實之真實性。至於「吸金」一詞,係形容獲取豐厚金錢之通俗用語,於現今媒體報導中多所常見,乃一中性用語,本非負面詞彙,無所謂貶低原告名譽之可言,自不待言。 ⒊關於系爭報導內文所述「連與立委顏清標私交甚篤的澳門立法會議員陳明金,因李偉杰宣稱需要資金,規劃賭場所在國際度假區,而借出港幣五百萬元」之內容部分: 被告抗辯澳門陳明金議員出借港幣500 萬元乙節,係投訴人所提供之事,嗣被告蔡慧貞有向立法院進行查證而得到證實等語。查,原告對外宣稱科海集團具備多年博奕顧問及服務經驗等,而以此公然作為招攬投資之名目,投資最低限額新臺幣200 萬元,且來台設立原告環球博彩公司,並將總價約新臺幣五千萬元之賭場教學系統陸續售予多家院校等節,業已詳述於前,則原告既以科海集團名義對外廣納資金,並經營販售賭場教學系統之業務,倘原告尋求具有資力人士出借公司運作或投資所需款項,亦屬商業上可見之運作方式之一。而企業偶有對外借貸,尚屬正常資金運作行為,是無論系爭報導所述澳門陳明金議員出借港幣500 萬元予科海集團一事是否為真,均無損害原告企業形象或信用之虞,原告之名譽當無因此而受侵損之情為是。 ⒋關於系爭報導內文所述「吳偉霖表示,他忙於各地教學之際,發現李偉杰做了很多『假文件』在台灣各地推銷。」之內容部分: 被告抗辯原告李偉杰製作假文件乙節,乃吳偉霖透過友人向被告蔡慧貞爆料,科海集團與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之兩份協議書,其中一份為假,加以澳門官方聲明否認與環球博彩研究中心有合作關係,足徵吳偉霖稱原告李偉杰製作假文件一事,並非杜撰等語。查: ⑴原告李偉杰於97年5 月15日代表科海研究及發展中心與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簽署之合作協議書第4 條約定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該中心暨原作者共同擁有之相關教材,全權由澳門科海研究及發展中心出版,並推廣到海外乙節,業據被告提出輾轉自吳偉霖處取得之合作協議書(即被證據18、見本院卷第167 至169 頁,下稱A合作協議書)為憑(詳見前述四、㈡⒉⑴),惟被告復提出另份同自吳偉霖處取得形式相類之合作協議書(即被證19、見本院卷第170 至172 頁,下稱B合作協議書)。揆諸兩份合作協議書之內容,其上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及澳門科海研究及發展中心之圓戳章蓋用位置、角度均完全相同,且原告李偉杰及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主席李向玉之簽名位置、筆順及書寫方式亦毫無二致,顯然此兩份合作協議書末端簽章欄位內之簽章本為同一、並非分別簽署,衡情,此兩份合作協議書當僅有一份為真正。此外,相互比對兩份合作協議書之內容可知,B合作協議書第4 條第1 項、第3 項、第5 項、第6項及第5 條至第8 條之約定,與A合作協議書各條項之內容,均存有不同程度之差異,尤其B合作協議書第4 條第1 項:「乙方承諾提供旅遊博彩Know-How給甲方和批准中心導師於甲方單位兼職,以協助甲方建立有系統的培訓課程。」及第6 條:「支付方式:甲方於發行日和開課日後30個工作天,並以支票形式把出版物之『版權費』和培訓之『權利金』向乙方支付。」等內容,所謂乙方提供旅遊博彩Know-How並協助甲方建立培訓課程,乃係A合作協議書所無之約定;另B合作協議書第8 條約定:「本合作協議書自簽署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若對協議書內有任何增補,雙方必須通過協修訂。」等文,亦無A合作協議書第7 條所定之協議書有效期限西元2009年8 月31日之內容。就此,徵諸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於98年7 月10日聲明表示澳門理工學院或該中心並無與環球博彩研究中心有任何合作關係,且該中心與科海研究及發展中心簽署之合作協議書只限出版教材,並非合作開辦培訓課程,且此協議書於西元2009年8 月31日期滿後,該中心亦不再與之續約等語(詳前述四、㈡⒉⑴)。據此,衡諸常情,第三人自形式上當得判斷認定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所簽署者應係A合作協議書,至於B合作協議書恐非真正。 ⑵而媒體工作者未如政府機關具有法定調查權,亦不負有發現絕對完全真實之義務,是被告蔡慧貞雖未於撰寫系爭報導前先將兩份合作協議書送往相關單位鑑定真假,然B合作協議書與A合作協議書之相異處,既與遭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98年7 月10日聲明函所澄清及駁斥之內容不謀而合,則被告蔡慧貞據此推認吳偉霖所稱原告李偉杰做了很多假文件在台灣各地推銷乙節應非虛妄,尚非毫無所本,其進而於系爭報導中論述「吳偉霖表示,他忙於各地教學之際,發現李偉杰做了很多『假文件』在台灣各地推銷。…知情人士指出,部分台灣投資人也在今年接獲示警,隨即派人前往澳門調查…」等語,以對科海集團在澳門經營狀況是否確為博奕技術培訓相關業務,提出合理質疑,實難認其有任何詆毀原告名譽之惡意,其所為上述報導,尚屬正當新聞自由之範疇為是。 ⒌關於系爭報導之「觀光局標案成幌子,賭場推手行騙台港澳」標題,及內文所述「再以觀光局標案成功引納國內外投資資金高達上億元,觀光局未詳細審查投資人資格,政府成為遭詐欺對象」之內容部分: 承上,被告蔡慧貞撰寫系爭報導前,就環球博彩研究中心有無實際營運?原告是否對外宣稱科海集團曾與澳門或我國官方合作並具備多年博奕顧問及服務經驗,而以此公然作為招攬投資之名目?科海集團有無出售賭場教學系統予國內院校而獲利?原告李偉杰是否製作假文件在台灣各地推銷?等節,均已盡其合理之查證義務,其主觀推認之事實基礎復與客觀事實大致相符;抑且,「國際觀光度假區發展策略規劃暨投資計畫審查制度委託專業服務」標案,限定投標廠商需具備國外觀光度假區(附設賭場)規劃與經營管理之實際經驗,此見諸該標案投標須知第35條第1項規定(見本院卷第127頁)即明。是上開被告蔡慧貞經相當查證而論述之主觀推認事實,攸關交通部觀光局此項標案招標過程是否遭受矇騙或存有瑕疵,而與社會公益有重大相關,媒體揭露此情並提出合理質疑,尚屬新聞自由之合理行使。而被告蔡慧貞於系爭報導中以「標案成幌子」、「行騙」、「詐欺」等批判性文字評論,亦應屬意見表達之範疇,縱其用語強烈,非不可預期社會大眾評論其用字譴詞妥適與否或專業能力優劣與否,惟被告蔡慧貞之評論既非毫無事實憑據、全無所本,復將上述所得補充稅收益申報書、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聲明、科海集團澳門辦公室照片等資料與原告李偉杰不同之說法,一併刊登於系爭報導中,提供讀者自行評斷,即不足認其非以客觀態度而為善意、適當之評論,自難認其有侵損原告名譽之真實惡意。 ⒍綜上所述,被告蔡慧貞撰寫系爭報導業經合理之查證,所述基礎事實與客觀事實大致相符,且為客觀評論並無真實惡意,要無侵害原告名譽之故意或過失可言,自未構成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 ㈡撰寫系爭報導之被告蔡慧貞既未構成侵權行為,編輯系爭報導之被告吳宜蓁即無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可言,而被告壹傳媒公司自亦無庸負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至其餘有關原告得否請求刊登道歉啟事等爭點,已無再予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第188 條及第195 條第1 項等侵權行為規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將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全國版報頭下,以附件二所示版面及字體大小刊登各一日,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本件結論之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程翠璇 附件一: 道歉啟事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民國99年8 月12日出版之壹週刊第481 期新聞內幕,以「觀光局標案成幌子,賭場推手行騙台澳」為標題,對澳門商科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環球博彩研究中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偉杰來台推廣博弈事業乙事進行報導,惟報導內容未善盡查證責任致援引不實資料,造成報導中當事人名譽受損,特此公開向澳門商科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環球博彩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偉杰道歉。 道歉人: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裴偉 吳宜菁 蔡慧貞 附件二: ┌────┬──┬──┬─────────┬─────┐│ 報別 │版別│版位│ 刊登規格(高×寬) │ 字體大小 │ ├────┼──┼──┼─────────┼─────┤│ 聯合報 │全國│頭版│13.8公分×4.9公分 │22級3號字 │ ├────┼──┼──┼─────────┼─────┤│中國時報│全國│頭版│13.8公分×4.9公分 │22級3號字 │ ├────┼──┼──┼─────────┼─────┤│自由時報│全國│頭版│13.8公分×4.9公分 │22級3號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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