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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3號

原告
展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仁生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複代理人
周政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嘉坤律師
被告
中怡蘇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煒
被告
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元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俊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三年度簡上字第一六八號給付貨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476 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貨款,被告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磊公司)以其對原告有另一批貨物瑕疵之損害賠償債權存在而主張抵銷,且被告中磊公司已於另案即本院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180號給付貨款民事事件中,提起反訴請求給付,主張因原告給付瑕疵而受有損害,請求原告賠償等情,經本院內湖簡易庭以102年度湖簡字第180號判決被告中磊公司敗訴,嗣被告中磊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03年度簡上字第168號給付貨款民事事件審理中,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訛。為避免本件被告中磊公司主張之債權是否存在,及倘若債權存在,其債權金額若干,將來判決認定相歧異之情形,且因本件訴訟被告中磊公司主張之債權是否存在,即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本院認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68號給付貨款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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