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李嘉慧
- 法定代理人莊巧雰、王煒、王伯元
- 原告展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中怡蘇州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3號原 告 展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巧雰 被 告 中怡蘇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煒 被 告 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元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律師 林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168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下稱另案事件)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3 年10月3 日裁定命在另案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明另案事件業已終結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公務電話記錄可稽,依上說明,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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