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3號
- 原告
- 展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巧雰
- 被告
- 中怡蘇州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煒
- 被告
- 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伯元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淑琳律師
林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168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下稱另案事件)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3 年10月3 日裁定命在另案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明另案事件業已終結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公務電話記錄可稽,依上說明,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