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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李嘉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3號

原告
展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巧雰
被告
中怡蘇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煒
被告
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元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律師

      林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168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下稱另案事件)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3 年10月3 日裁定命在另案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明另案事件業已終結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公務電話記錄可稽,依上說明,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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