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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77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77號

原告
中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靖烈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任晟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繼普律師
被告
神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漢
訴訟代理人
林繼恒律師

      陳姵君律師

      李蘊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給付價金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長期採購合約書條款第26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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