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9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92號
- 原告
- 姚萬喜
- 被告
- 金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財源
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02 年4 月1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4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