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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9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92號

原告
姚萬喜
被告
金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財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02 年4 月1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4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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