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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61號

履行和解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61號

原告
技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庸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
被告
陳明美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李嘉慧律師

追加被告  游聖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因兩造間因和解書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和解書影本第七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61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和解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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