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9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99號
- 原告
- 王興華
- 被告
- 王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所請求而涉訟,原告主張被告於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重上字第195 號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事件101 年9 月4 日言詞辯論庭時,當庭對其為侵害名譽之行為,則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法庭(本院卷第6 頁背面、第8 頁至第12頁、第48頁至第50頁),且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大安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佐(詳密封證物袋內),均非屬本院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