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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9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99號

原告
王興華
被告
王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所請求而涉訟,原告主張被告於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重上字第195 號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事件101 年9 月4 日言詞辯論庭時,當庭對其為侵害名譽之行為,則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法庭(本院卷第6 頁背面、第8 頁至第12頁、第48頁至第50頁),且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大安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佐(詳密封證物袋內),均非屬本院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99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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