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22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楊瓔鈺
- 被告
- 九重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創克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6 月11日送達原告,有上揭裁定及送達回證各1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份附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