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二年度訴字第九八四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訴字第九八四號
- 原告
- 林三堂
- 訴訟代理人
- 桂齊恆律師
- 被告
- 基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世忠
- 訴訟代理人
- 蘇宏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駱建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三榮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楊永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票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捌萬元〔計算式:169 元(起訴日每股收盤價)×20,000股=3,38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陸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尚欠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