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94號上 訴 人 萬事通商行即溫成尉 WUNI日式健康鍋物即林大為 被 上訴人 張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蔡嘉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