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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9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94號

上訴人
萬事通商行即溫成尉
上訴人
WUNI日式健康鍋物即林大為
被上訴人
張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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