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
- 上訴人
- 曾文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領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叁萬壹仟貳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