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 原告
- 劉丁源
- 訴訟代理人
- 張清浩律師
- 被告
- 永碩聯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子賢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6 萬元(53000×12×1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64元,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1,982元(63964 ×1/2 =31982 )。然原告業已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3,964元,顯有溢繳31,982元之情事,爰按前開規定,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上開溢繳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