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馬傲霜
- 法定代理人童子賢
- 原告劉丁源
- 被告永碩聯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原 告 劉丁源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被 告 永碩聯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6 萬元(53000×12×10=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64元,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1,982元(63964 ×1/2 =31 982 )。然原告業已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3,964元,顯有溢繳31,982元之情事,爰按前開規定,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上開溢繳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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