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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原告
劉丁源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被告
永碩聯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6 萬元(53000×12×1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64元,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1,982元(63964 ×1/2 =31982 )。然原告業已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3,964元,顯有溢繳31,982元之情事,爰按前開規定,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上開溢繳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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