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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給付補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上訴人
建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宏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淵間請求給付補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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