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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撤銷信託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李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潘同盛
即被告
潘柏伸
即被告
陳淑柔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游豐謙

      游凱翔

      游韻潔

      游靜惠

      游碧華

      游柏銜

      蔡游菊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3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及查詢清單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07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信託行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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