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潘同盛
- 即被告
- 潘柏伸
- 即被告
- 陳淑柔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游豐謙
游凱翔
游韻潔
游靜惠
游碧華
游柏銜
蔡游菊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3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及查詢清單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