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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海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世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642萬0734元(計算式:美金21萬8824元以被上訴人於102 年1 月25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342計算,折合新臺幣為642 萬0734元,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6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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