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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原告
張麗華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被告
賴陳阿蓮
被告
賴淑媛
被告
郭國治
被告
黃魏椿
被告
魏秀琴
被告
魏榮鑒
被告
吳忠合
被告
魏榮鴻
上1人訴訟代理人
羅素美
被告
劉魏春
被告
魏榮求
被告
魏榮治
被告
魏滿重
被告
魏金龍
被告
魏阿滿
被告
魏金燕
被告
魏秀勤
被告
魏金團
被告
魏麗慧
被告
魏麗貞
被告
魏麗慈
被告
魏張來富
被告
吳忠和
被告
魏隆億
被告
魏隆坤
被告
魏隆傳
被告
吳陳對
被告
吳欣芸
被告
吳紳睿
被告
吳國正
被告
賴清治
被告
魏守新
被告
魏大千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桂梅
被告
魏隆成
被告
魏隆定
被告
魏隆萬
被告
魏隆國
被告
魏隆富
被告
吳正夫
被告
吳耀輝
兼上2人
訴訟代理人
吳耀宗
被告
蔡淳茵
被告
林木松
被告
林文興
被告
林美玉
被告
林玉枝
被告
林美華
兼上1人
訴訟代理人
林俊燁(原名林文賓)
被告
林承勳
被告
呂世超
被告
吳金明
被告
吳正雄
被告
吳勉
被告
吳秀霞
被告
吳忻岳
被告
吳怜逸
被告
吳萬金
上1人訴訟代理人
吳明蓉
兼上7人
訴訟代理人
吳宗霖
被告
吳建緯
被告
魏源谷
被告
吳永昌
被告
莊光明
被告
莊光華
被告
莊光映
被告
阮莊光子
被告
莊美玉
被告
莊皓捷
被告
莊舒涵
被告
詹美省
被告
潘銘志
被告
郭彩雲
被告
郭招財
被告
郭全成
被告
郭忠裕
被告
郭雅盈
被告
魏慧怡
被告
陳志朗
被告
陳志銳
被告
陳志昌
被告
陳斯美
被告
永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毅
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
複代理人
汪哲論律師
被告
魏慶麟

      魏慶淵

      魏慶洋

      魏玉琴

      魏隆潭

      魏隆德

      程海濱

      賴金城

      郭陳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 月21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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