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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原告
華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宏
被告
濠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王鑫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合約書第9 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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