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0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00號
- 原告
- ICOTHING TECHNOLOGY LIMITED(薩摩亞商艾克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乃千
- 原告
-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乃千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宗穎律師
- 複代理人
- 梁瑜晏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彥嘉律師
- 被告
- 力麗觀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宗易
- 訴訟代理人
- 丁穩勝律師
- 複代理人
- 程立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原告ICOTHING TECHNOLOGY LIMITED (薩摩亞商艾克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更正為「張乃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