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
    黃筠雅

  • 當事人
    ICOTHING TECHNOLOGY LIMITED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00號原   告 ICOTHING TECHNOLOGY LIMITED(薩摩亞商艾克新 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原   告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 代理人 梁瑜晏律師 陳彥嘉律師 被   告 力麗觀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易 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律師 複 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原告ICOTHING TECHNOLOGY LIMITED (薩摩亞商艾克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更正為「張乃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陳芝箖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