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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00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黃筠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00號

原告
ICOTHING TECHNOLOGY LIMITED(薩摩亞商艾克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原告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梁瑜晏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嘉律師
被告
力麗觀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易
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律師
複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原告ICOTHING TECHNOLOGY LIMITED (薩摩亞商艾克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更正為「張乃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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