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0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00號
- 上訴人
- ICOTHING TECHNOLOGY LIMITED(薩摩亞商艾克新科技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 張乃千
- 被上訴人
- 力麗觀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宗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金額為美金10萬元,按上訴人起訴當日即102年7月3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30.232元,折合為新臺幣(下同)302萬3,200元(計算式:100,000×30.232=302萬3,2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2萬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4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