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ICOTHING TECHNOLOGY LIMITED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00號上 訴 人 ICOTHING TECHNOLOGY LIMITED(薩摩亞商艾克新 科技有限公司)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被 上訴人 力麗觀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金額為美金10萬元,按上訴人起訴當日即102年7月3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30.232元,折合為 新臺幣(下同)302萬3,200元(計算式:100,000×30.232=302 萬3,2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2萬3,2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萬6,4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