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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00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黃筠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00號

上訴人
ICOTHING TECHNOLOGY LIMITED(薩摩亞商艾克新科技有限公司)
上訴人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被上訴人
力麗觀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金額為美金10萬元,按上訴人起訴當日即102年7月3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30.232元,折合為新臺幣(下同)302萬3,200元(計算式:100,000×30.232=302萬3,2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2萬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4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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