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原 告 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宗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錢清祥律師 被 告 向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2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零陸拾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7 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