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元鼎飾材實業(鎮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鍵安
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唯聚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
對於民國103 年3 月17日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320 號民事裁定
提起抗告,經核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補,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唯聚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
對於民國103 年3 月17日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320 號民事裁定
提起抗告,經核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補,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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