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號
- 原告
- 愷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鳳儀
- 被告
- 宮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9萬9,500 元。該裁定已於102 年1 月16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