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7號

終止地上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蔡志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7號

上訴人
陳文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澄雄、陳介一、陳本源、陳玉英、陳瑞瑛、夏勵枋、夏妍錞、陳建州、陳建志、陳正義、陳建吉、陳裕仁、陳淑貞間終止地上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貳拾壹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就本訴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叁佰捌拾伍萬伍仟元(計算式:257,000x15=3,855,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貳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7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終止地上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