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7號
- 上訴人
- 陳文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澄雄、陳介一、陳本源、陳玉英、陳瑞瑛、夏勵枋、夏妍錞、陳建州、陳建志、陳正義、陳建吉、陳裕仁、陳淑貞間終止地上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貳拾壹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就本訴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叁佰捌拾伍萬伍仟元(計算式:257,000x15=3,855,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貳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