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57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賴正宗 劉偉誠 被 告 尚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貴烽 人 被 告 曹靜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瓊雯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蔡嘉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