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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賴正宗
訴訟代理人
劉偉誠
被告
尚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廖貴烽
被告
被告
曹靜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瓊雯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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