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劉瓊雯
- 法定代理人沈臨龍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尚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57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賴正宗 劉偉誠 被 告 尚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貴烽 被 告 曹靜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開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開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顯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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