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 訴訟代理人
- 賴正宗
- 訴訟代理人
- 劉偉誠
- 被告
- 尚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廖貴烽
- 被告
- 曹靜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開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開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顯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