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 原告
- 瀧興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文哲
- 訴訟代理人
- 楊金順律師
- 複代理人
- 方志偉律師
- 被告
- 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祥剛
- 被告
- 郭月娥
桂子敏
楊建偉
汪添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時起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9 月14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份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