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4號上 訴 人 榮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和 視同上訴人 張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育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伍萬貳仟肆佰陸拾叁元,應徵裁判費陸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