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5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5號
- 原 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齊百邁
- 訴訟代理人
- 凌素雯
- 被 告
- 林憲昌
- 慶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羅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1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