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古振暉
- 法定代理人齊百邁
-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憲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5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凌素雯 被 告 林憲昌 慶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羅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1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許竺筠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