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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
    蔡志宏

  • 當事人
    邵華億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53號原   告 邵華 被   告 億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宇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壹佰玖拾伍元。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10月23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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