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70號原 告 友善的狗文化活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光遠 訴訟代理人 陳鎮宏律師 陳馨強律師 被 告 蔭山友紀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依兩造簽立之「投資年度專案活動合約書」為由,對被告起訴請求,而前揭合約書第16條約定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自應受其拘束,並依首揭條文規定,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