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70號
- 原告
- 友善的狗文化活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光遠
- 訴訟代理人
- 陳鎮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馨強律師
- 被告
- 蔭山友紀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依兩造簽立之「投資年度專案活動合約書」為由,對被告起訴請求,而前揭合約書第16條約定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自應受其拘束,並依首揭條文規定,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