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70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黃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70號

原告
友善的狗文化活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光遠
訴訟代理人
陳鎮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馨強律師
被告
蔭山友紀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依兩造簽立之「投資年度專案活動合約書」為由,對被告起訴請求,而前揭合約書第16條約定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自應受其拘束,並依首揭條文規定,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