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5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50號
- 原告
- 張佳瑜律師即陳懿轞之破產管理人
- 被告
- 美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8日裁定限期命於送達原告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