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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邱光吾
  • 法定代理人
    黃國書

  • 被告
    美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50號 原   告 張佳瑜律師即陳懿轞之破產管理人 被   告 美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8日裁定限期命於送達原告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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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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