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6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68號
- 原告
- 張佳瑜律師即陳懿轞之破產管理人
- 被告
- 統陽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秦綏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後,經被告均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有異議狀在卷可參,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42,374 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66,8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66,335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於102 年11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按,原告至遲應於102 年12月4 日前繳納,惟迄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紙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