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合豐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隆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志鵬律師即佳詮營造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陳丁章律師即佳詮營造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吳宗璋會計師即佳詮營造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零捌萬伍仟壹佰貳拾玖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玖萬壹仟玖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