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蕭錫証施月燿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合豐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志鵬律師即佳詮營造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陳丁章律師即佳詮營造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吳宗璋會計師即佳詮營造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零捌萬伍仟壹佰貳拾玖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玖萬壹仟玖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