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合豐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隆雄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志鵬律師即佳詮營造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陳丁章律師即佳詮營造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吳宗璋會計師即佳詮營造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5 月19日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