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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

原告
鄒寶蓉
原告
黃素美(即薛炳笙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張阿撰
原告
林士雄
原告
駱文玲
上1人訴訟代理人
黃朝枝
原告
王金寶
上1人訴訟代理人
林聰洋
原告
陳錦龍
上1人訴訟代理人
劉翠華
原告
張月照
原告
陳芳蘭
原告
吳光文
原告
吳張玲瑛
原告
謝瑞員
原告
盧郭美賢
上1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被告
鄭惠信
訴訟代理人
呂金貴律師
被告
鄭惠升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被告
吳惠閔
共同監護人
吳惠雅
共同監護人
吳惠鐘
共同監護人
吳惠升
共同監護人
鄭惠信
共同監護人
受告知人 盛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功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2月11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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