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劉逸成
- 原告鄒寶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原 告 鄒寶蓉 黃素美(即薛炳笙之承受訴訟人) 張阿撰 林士雄 駱文玲 上1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朝枝 原 告 王金寶 上1 人 訴訟代理人 林聰洋 原 告 陳錦龍 上1 人 訴訟代理人 劉翠華 原 告 張月照 陳芳蘭 吳光文 吳張玲瑛 謝瑞員 盧郭美賢 上1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被 告 鄭惠信 訴訟代理人 呂金貴律師 被 告 鄭惠升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被 告 吳惠閔 共 同 監 護 人 吳惠雅 吳惠鐘 吳惠升 鄭惠信 受告知人 盛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功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2月11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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