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字第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金字第30號
- 原告
- 林美娟
- 被告
- 哇喜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朱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8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 月27日送達原告,有該項裁定、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