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0號
- 聲請人
- 森達彩色印刷製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崇民
- 代理人
- 洪秋霞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85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0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采舍國際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7,928元 │AI0000000 │101年9月10日 ││ │王寶玲 │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