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9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93號
- 聲請人
- 黃華宣
聲請人聲請宣告眾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
國102 年4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