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馬傲霜
- 法定代理人楊至遠
- 原告華葳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34號聲 請 人 華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至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劉欣怡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3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銓展國際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36,600元 │AF0000000 │101年12月10日 │ │ │ │限公司重慶北路分公│ │ │ │ │ │ │司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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