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馬傲霜
- 法定代理人石國輝
- 原告明炫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鮑清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97號聲 請 人 明炫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輝 代 理 人 鮑清芬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劉欣怡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9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明炫精密化學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33,600元 │BH0000000 │101年11月5日 │ │ │限公司 石國輝 │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 │ │ │ │ │ │司 │ │ │ │ ├─┼─────────┼─────────┼─────────┼─────────┼─────────┤ │2 │明炫精密化學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1,365元 │BH0000000 │101年12月5日 │ │ │限公司 石國輝 │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 │ │ │ │ │ │司 │ │ │ │ ├─┼─────────┼─────────┼─────────┼─────────┼─────────┤ │3 │明炫精密化學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10,100元 │BH0000000 │101年12月5日 │ │ │限公司 石國輝 │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 │ │ │ │ │ │司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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