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15號聲 請 人 方蓓蓓 代 理 人 方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統振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6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