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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4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43號

聲請人
美麗殿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忠和
代理人
高美燕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43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美麗殿興業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8,400元 │AF0000000 │100年7月31日 ││ │ 楊忠和 │限公司文德分公司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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