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8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83號

聲請人
劉兆群即瑞隆行
代理人
劉兆姝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47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6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 │ │ │ 民國 │├─┼─────────┼─────────┼─────────┼─────────┼─────────┤│1 │紳豊捲門實業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11,200元 │0000000 │102年4月1日 ││ │司 │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 │ │ ││ │ │司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