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83號聲 請 人 劉兆群即瑞隆行 代 理 人 劉兆姝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47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6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卓怡芳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 │ │ │ │ 民國 │ ├─┼─────────┼─────────┼─────────┼─────────┼─────────┤ │1 │紳豊捲門實業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11,200元 │0000000 │102年4月1日 │ │ │司 │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 │ │ │ │ │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