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25號聲 請 人 唐為正即唐學斌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鄭源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於民國102 年9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88 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88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7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彭品嘉 ┌──────────────────────────────────────────────────┐ │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425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5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原持有│ │1 │ │ │ │ │ │人:唐│ │ │ │ │ │ │ │學斌 │ ├─┼───────────────┼──────────────┼────┼───┼────┼───┤ │00│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原持有│ │2 │ │ │ │ │ │人:唐│ │ │ │ │ │ │ │學斌 │ ├─┼───────────────┼──────────────┼────┼───┼────┼───┤ │00│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股票 │1 │ 591 │原持有│ │3 │ │ │ │ │ │人:唐│ │ │ │ │ │ │ │學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