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27號
- 聲請人
- 彭家柔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業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家弘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8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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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金 額(新臺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1 │翁光儀 │80年5月9日 │2,000,000元 │0000000 │ │├─┼─────────┼───────────┼────────┼────────┼──┤│2 │翁光儀 │80年5月9日 │1,000,000元 │0000000 │ │├─┼─────────┼───────────┼────────┼────────┼──┤│3 │翁光儀 │80年5月9日 │1,000,000元 │0000000 │ │├─┼─────────┼───────────┼────────┼────────┼──┤│4 │翁光儀 │80年5月9日 │800,000元 │0000000 │ │├─┼─────────┼───────────┼────────┼────────┼──┤│5 │翁光儀 │80年10月1日 │4,600,000元 │12079 │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27號 │ 102年度除字第4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