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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2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27號

聲請人
彭家柔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家弘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8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

├─┬─────────┬───────────┬────────┬────────┬──┤│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金 額(新臺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1 │翁光儀 │80年5月9日 │2,000,000元 │0000000 │ │├─┼─────────┼───────────┼────────┼────────┼──┤│2 │翁光儀 │80年5月9日 │1,000,000元 │0000000 │ │├─┼─────────┼───────────┼────────┼────────┼──┤│3 │翁光儀 │80年5月9日 │1,000,000元 │0000000 │ │├─┼─────────┼───────────┼────────┼────────┼──┤│4 │翁光儀 │80年5月9日 │800,000元 │0000000 │ │├─┼─────────┼───────────┼────────┼────────┼──┤│5 │翁光儀 │80年10月1日 │4,600,000元 │12079 │ │└─┴─────────┴───────────┴────────┴────────┴──┘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27號  │                        102年度除字第42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27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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