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4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42號
- 聲請人
- 富安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孟鉫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62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8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崴昇科技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21,014元 │0000000 │102年4月30日 ││ │ │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