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王沛雷
- 法定代理人江韋達
- 原告旭宇企業有限公司法人、陳愛玲、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8日言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96號聲 請 人 旭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韋達 代 理 人 陳愛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33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9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琬婷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96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金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25,435元 │DR0000000 │102年4月30日 │ │ │司 │限公司永樂分公司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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