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20號
- 聲請人
- 威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傑生
- 代理人
- 賴美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5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0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20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威加國際股份有限公│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225,000元 │EM0000000 │102年6月1日 ││ │司 凃傑生 │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