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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5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57號

聲請人
新和興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宗保
代理人
周盟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1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57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230,296元 │0000000 │102年6月25日 ││ │康柏德 │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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