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95號聲 請 人 鄭博文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52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9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琬婷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9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勝光行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143,164元 │AB0000000 │102年5月31日 │ │ │ │限公司迪化街分公司│ │ │ │ └─┴─────────┴─────────┴─────────┴─────────┴─────────┘